办理部门
泾川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办理地点
泾川县城北站前路文旅大厦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执法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咨询电话
0933-5912388
投诉电话
0933-3581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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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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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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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在县城区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及公民均可申请。影响交通秩序和电力、通信、排水、排污、照明事项的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按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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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是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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